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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战略投资中国上市公司条件将放宽 持股禁转让时限缩短
路透北京7月30日 - 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有望放宽,中国商务部联合多部委最新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将外资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不得转让的时限自此前的三年调整为12个月。
商务部网站周一发布的“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对2005年版本做出修改,对外资投资者的要求有所降低。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在2005年版本中,规定的是“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战投的外资规模,要求较此前版本有所降低,为“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此前规定是,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新规还提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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